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下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和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 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安办事处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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