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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信息来源:
药监局
发布时间:
2008-8-14
1、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因私事不能上班,须请事假,并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不得事后补假,确因事先来不及请假,事后要及时补办手续。
2、上班时间因私事离岗外出,按当天离开时间计算,超过2个小时记事假半天,超过4小时记事假一天。
3、事假中遇有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不按事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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