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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药监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药监局
发布时间:
2008-8-14
为了对请假,休假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机关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假期种类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及事假等。
二,休假条件和时间
(一)公休假
1、凡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的局机关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法定的公休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外,每年一次休假,其中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5年者,每年休假14天。
2、休假期间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和法宝假日,休假可以按公休节假日天数顺延,到外地休假的不另给路程假。
3、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外出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本人自理。
4、局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的不再安排公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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