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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二)

信息来源:药监局   发布时间:2008-8-19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1、不准泄露被检查验收企业生产技术,工艺,配方等方面的秘密。
2、不准利用执法调研等公务活动人机会要求或接受所去单位的超标准接待。
3、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4、不准学习参观,考察等机会到境内外公款进行游山玩水。
5、不信接受被检对象的邀请参与度假和旅游活动。
6、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7、不准在家里会见和单独会见被处罚对象。
8、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移动电话,电话费补助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
9、不准私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车私用,确需用车的须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附 件:

1、不准泄露被检查验收企业生产技术,工艺,配方等方面的秘密。
2、不准利用执法调研等公务活动人机会要求或接受所去单位的超标准接待。
3、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4、不准学习参观,考察等机会到境内外公款进行游山玩水。
5、不信接受被检对象的邀请参与度假和旅游活动。
6、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7、不准在家里会见和单独会见被处罚对象。
8、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移动电话,电话费补助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
9、不准私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车私用,确需用车的须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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