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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系统工作人员在审评,验证,发证工作中“十不准”

信息来源:药监局   发布时间:2008-8-19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1、不准擅自降低审评,验收,换证,发证标准。
2、不准随意减少审评,验收,换证,发证检查项目。
3、不准接受高标准接待,严禁大吃大喝,
4、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5、不准参加由被检单位或换证单位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借机游山玩水。
6、不准超标准收费和搭车乱收费。
7、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被检单位或换证单位索,拿,卡。
要。
8、不准借审评,验收,换证之机向被检单位预算或换证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不准借审评,验收,换证之机谋取私利或夹带任何经营事宜。
10、不准借审评,验收,换证之机从事任何中介活动。
附 件:1、不准擅自降低审评,验收,换证,发证标准。
2、不准随意减少审评,验收,换证,发证检查项目。
3、不准接受高标准接待,严禁大吃大喝,
4、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5、不准参加由被检单位或换证单位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借机游山玩水。
6、不准超标准收费和搭车乱收费。
7、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被检单位或换证单位索,拿,卡。
要。
8、不准借审评,验收,换证之机向被检单位预算或换证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不准借审评,验收,换证之机谋取私利或夹带任何经营事宜。
10、不准借审评,验收,换证之机从事任何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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