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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政务信息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使政府部门接入因特网及政务内网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我县政务信息网内、外网的部门。
第三条 县信息中心在有关国家安全、保密等机构指导下负责政务信息网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信息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信息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 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言行;
(九) 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政务信息网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对政务信息网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二) 未经允许,对政务信息网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私自修改IP地址,开设二级代理,web、DNS, DHCP等服务的;
(四) 未经允许,私自通过县信息中心统一出口连接进入INTERNET的;
(五)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 以端口扫描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的;
(七) 未经允许,擅自在政务信息网上设置网站、上传信息的;
(八) 其他危害政务信息网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政务信息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审核和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信息,由县信息中心负责。新闻、公告由发布单位审核同意;各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信息由部门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发布内容的书面文本上或上网审核登记表上签字,交县信息中心备案;县信息中心要做好信息上网的登记、接交、存档工作。
第九条 使用政务信息网或通过政府网站建立网页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部门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部门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五)对使用政务信息网内、外网(互联网)的部门,在外网使用过的计算机及数据存储设备禁止接入内网,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 网站、服务器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保存用户访问记录至少2个月;
(七) 公用机房上网,人员必须登记到终端,主要登记项目应有:机器号、姓名、上网起止时间,并保存60天以上。
(八) 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切断与网络联系渠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信息中心报告;由县信息中心负责删除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作相应的信息保存与备份工作。
第十条 政务信息网安全制度实行工作责任制。成立政务信息网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要落实本部门的信息安全负责人和具体网站栏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网络信息和网站安全。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需开通网站服务,必须到县信息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签订相关责任协议,报奉新县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县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需接入政务信息网时,应当先申请,然后接受网络安全教育和安全使用培训。网络安全教育、使用和计算机应用培训由县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县信息中心要掌握各部门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县信息中心定期组织网络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做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信息的监视、保存和备份制度。发布在政务信息网上的信息安全监控、巡查工作由县信息中心负责;县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信息网的技术安全监查,并从技术上保证对重要信息、证据的保存、备份,对不良信息的及时删除与处理。
第十五条 县信息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网关服务器的日志保存与备份工作。日志信息保存1年以上,做到有异常情况及时发现,保证服务器和政务信息网网络的日常运行和技术安全。
第十六条 案件及事故的报告和协查制度。县信息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如发现违法案件、有害信息、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数据严重破坏等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安局汇报,县信息中心须积极做好协助查处工作,及时做好有关信息的保存、清除与备份工作。
第十七条 IP地址分配和管理制度。政务信息网内每一台接入内、外网(互联网)的计算机都必须使用一个固定IP 地址,IP地址由县信息中心统一负责分配,并留有详细的IP地址分配记录。
第十八条 网络安全漏洞监测制度。县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网网络安全漏洞进行监测,并协助和指导各部门定期对系统漏洞进行扫描并打上相应的补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网络安全的行为,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