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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安”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8-6-19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市信息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高安”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是各乡(镇)、场、管委会、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四条 各地、各单位建立的网站,即“中国・高安”政府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其信息发布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市信息中心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政府管理规范,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事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地、各单位、新闻媒体等渠道。
    第七条 门户网站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单位负责制,凡须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须填写《高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上网审核登记表》,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信息中心代为发布。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安全。
    第九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地、各单位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高府发和高府办发文件等信息,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把关后(高府发、高府办发文件上网公开还须送市保密局审核),由市政府常务市县长审批发布;
    (二)各乡镇政府提供的信息,经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提供的信息,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四)从其它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市信息中心审核把关,经市信息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是否影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八)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市信息中心统一管理,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发布。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设置、调整,由市信息中心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应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市信息中心应按照《“中国・高安”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 市信息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中心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凡市委、市人大、政协和市委各部门的信息须在高安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参照本办法审核、管理。
附 件:
下载附件:上网审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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