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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8-8-8
服务类别:其他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具有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条件: (1)书面申请;(2)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执业地点、房屋、设备、财产、投资等相关证明。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1)具有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办医疗机构;(2)申办医疗机构本人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意,再交当地政府批准,当地卫生院审核,认为符合开办条件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予以盖章表示同意开办;(3)申请书经上述手续完备后交卫生局,由局长办公会研究是否批准设立,获准后再通知其本人来办理执业登记注册,待执业机构场所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 设置批准为30个工作日,执业许可为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0795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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