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字[2008]55号
关于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高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以高水务集字(2008)第01号《关于请求调整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报告》一文收悉,现根据你司2005年到2007年三年来自来水生产、经营情况,参照毗邻县市自来水价格水平,于2008年4月30日,召开调价听证后,报经市政府第十四次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对我市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一、自来水到户销售价格调后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1.15元,调整为1.4元;享受低保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每吨为1.15元;城区工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1.3元调整为1.6元;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吨1.6元调整为2.00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吨4.0元调整为5.00元;工业园区企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1.00元调整为1.30元;陶瓷基地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0.90元调整为1.20元。
二、调整后的销售价格自二OO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水务集团应在价格调整同时,全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质量。
四、尽快实行抄表到户,努力减少中间环节,加强对管网管理,降低损耗。
特此通知
高安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价格调整 自来水销价 通知
报送:市人民政府、宜春市物价局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纪委办、城建局
高安市物价局秘书股 2008年 8月 5日印发
共印 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