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高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收悉,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和宜春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宜府字[2010]5号)要求,为确保我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四统、四分、普费制、阶梯式”的原则:统一出台时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组织听证(由省发改委组织听证)、统一宣传口径;分散决策、分级征收、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实行排污者付费;根据用水数量确定不同征收标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
按照用户的用水量大小执行阶梯式征收标准:每户每月用水量40立方米以内(含40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0.80元征收;每户每月用水量4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每立方米1.00元征收。
集体用户(指两户以上共用一块水表),由供水公司按总表用水量分摊到户,按上述阶梯标准征收。
2、行政事业用水:按每立方米0.80元征收。
3、工业用水:
(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按每立方米0.80元征收;
(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3)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排放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4、经营和基建用水:按每立方米1.20元征收。
5、特种行业用水:接每立方米2.60元征收。
6、自备水源用水:按用水性质比照上述标准执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委托市水利局代征,工作经费参照供水公司代征费标准执行。
三、优惠政策
对城市困难群众及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按每户每月6立方米用水量的收费金额进行补贴;社会福利机构按征收金额的50%进行补贴。
四、执行时间
自2010年7月1日用水起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