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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高安市委 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财、物、编、会、话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8-15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华林山景区党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第十次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现将《高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财、物、编、会、话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 高 安 市 委
                                                         高安市人民政府
                                                       2006年5月29日

高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财、物、编、会、话等管理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从严控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增长,使人员流动合理有序,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1、人员调动严格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和核编准调制度。
2、有空编单位需要调入人员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分别向市编办申请核编,向组织或人事部门申请增人计划,经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凭市编办下发的《核编准调通知单》和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计划卡》和调令办理调动、上编手续。未凭《核编准调通知单》、《计划卡》和调令办理的调动手续一律无效,市编办不予上编,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资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工资。
3、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含随军家属)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上编手续。
4、市编办应在每年初分别按人员调配权限把各单位人员编制情况书面送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应每季就各自调配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和编制使用情况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即每季末由组织部长将组织部调配人员增减情况向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副书记书面或口头汇报一次;由人劳局长将人劳局调配的人员增减情况向市委书记、市长、常务副市长书面或口头汇报一次;由编办主任将调配人员的编制增减情况向书记、市长书面或口头汇报一次。
(二)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或调配工作人员的程序和办法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补充或调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和核编准调的规定进行。已满编和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再进人。因工作需要确需超编进人的,由市编制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委审定。
2、行政事业单位逆向进人应从严控制,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乡镇(街办)、企业单位和外县(市)进人;行政单位不得从事业单位和企业进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不从差补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进人;差补事业单位一般不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进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企业进人;市本级财政预算直接拨款单位一般不从非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进人。
3、有空编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调配程序是:凡需调配一般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报告进行审核,由编办核定编制情况后,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配意见,其中属非公务员要求进入行政单位事业编制(工勤编制)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书记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下发《增人计划卡》,市编办下发《核编准调通知单》,用人单位凭《增人计划卡》和《核编准调通知单》办理调动、上编、工资等手续。
4、公务员录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需补充公务员的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增人计划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编办汇总后提出全市增人计划意见,分别报分管领导并征求市委书记和市长意见后,形成我市增人计划报告,报宜春市组织、人事部门,经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5、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由增人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选招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后,分别报分管领导并报经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后,由组织或人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所选聘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和聘用制,并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6、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人员的,借用人员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属组织部门管理的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委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副书记审定,属人事部门管理的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但对市四套班子办公室的借用人员,一律要报经市委书记     审定。
7、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特殊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人才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书记、市长审定。
8、凡属逆向和跨系统以及同系统市区内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按有关程序,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其中逆向调动的报经市委书记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乡镇之间同一性质流动的,由主管部门与乡镇协商,并经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9、科级干部的调配由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军转干部(含随军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按有关政策规定安置。
10、因特殊情况需要进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市委审批。
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管理
1、每年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的调整,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并经市委常委会讨论修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批准。
 2、  已经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属切块的项目经费部分,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安排计划(包括资金分配和拨付时间)经各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市长审查,报市长同意后执行。但对其中属水利建设、学校危房改造、城市维护建设方面的切块资金,须再报市委书记审定。
3、市财政机动财力(预备费、超收部分的可用财力)的动用,按如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1)追加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由常务副市长审批。
(2)追加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含5万元),由常务副市长报市长审批。
(3)追加经费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含20万元),由市长碰头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4)追加经费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含50万元),由市长碰头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书记审定,必要时由市委书记决定或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5)追加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开支,要有可行性报告、有开支方案、开支概算,经相关部门审核认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报经市委常委会审定。
(6)按第3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定的追加经费,5万元以内的(含5万元)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财政局下发“追加拨款通知书”,5万元以上的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财政局下发抄告单拨付,同时抄报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单项追加在20万元以上的,要抄报市委书记。
4、市本级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如城市设施配套费、水利建设基金、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部门预算外调控资金、城市增容费、土地出让金等)的动用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第3条执行。
5、正常性的增人经费和调资追加,由财政部门提出追加方案,由常务副市长审定。
6、凡属需追加经费的部门、单位,应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按第3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7、需要市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先拿出预算,交评估机构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后,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项目的领导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财政资金拨付的数量和时间。
8、需要市财政垫付前期成本费用的经营性项目,由承办单位根据前期工作所需资金情况拿出具体清单,支付凭证报分管项目的领导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确定财政垫付资金的数量和时间。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内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其追加审批比照预算内资金的审批规定执行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
1、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全部划归市政府所有,统一变更登记至市国资办名下,各单位不再拥有国有资产不动产产权。非经营性资产一律由市政府统一调配,经营性资产授权市国资公司统一经营。
2、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转让、拍卖、报损国有资产,必须报经市国资办审批,并请中介机构评估后,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市国资办,由市政府审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经市国资办审核,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实行有偿或无偿划拨,以此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凡进行改制的事业单位,由市国资办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出售、拍卖等转让行为都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转让收入全部缴交市国资办(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缴交市财政专户),单位改制所需费用,由市政府审批拨付。
(二)国有资源性(无形)资产监管和经营
凡属资源性(无形)资产全部由市国资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民爆炸药经营权、摩的经营权、定点屠宰经营权、市内外出租车经营权、品牌商标经营权、烟花爆竹经营权、电视台和户外广告经营权、采矿探矿权等资源性(无形)资产(上级有专门规定的除外)。全部由市国资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
(三)国有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供销社企业、二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
1、对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划分职能,分类管理,授权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由市国资办授权市国资公司和有关单位经营,并与经营单位签订“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核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目标,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对其经营成果,经营业绩实行考核和奖惩。
2、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全部收归市国资办所有,授权市国资公司经营。
3、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出售、拍卖、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一律按规定程序报批,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国资办,由市政府审批使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1、会议经费实行“划分类别、分类定额、严格报批、包干使用”的办法管理,即不论何种会议及其经费来源,都要按程序报批,并按相关类别的会议定额开支经费,不得超支。
2、会议的分类:会议分为一类会议、二类会议、三类会议、四类会议。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全市三个文明建设表彰会(全市经济工作会);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或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各乡镇(街办)党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及市直正科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市委、市政府领导主持,各乡镇(街办)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主持,各乡镇(街办)相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3、会议定额:
一类会议按惯例核拨;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0元,伙食费30元,会务费(含场租费、印刷资料费、公杂费等)2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0元,伙食费25元,会务费(含场租费、印刷资料费、公杂费等)15元。
四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5元,伙食费20元,会务费(含场租费、印刷资料费、公杂费等)10元。
4、会议的报批
各类会议都要履行报批手续,具体规定为:
一、二类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召开;
三类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召开;
四类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召开,但要从严掌握。
上述各类会议主办机构应根据批文,将会议规模和会议经费预算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进行会前经费审核后报市委办或政府办办理“会议通知书”手续。其中:党群机构到市委办办理,政府机构到市政府办办理。
5、会议经费的结算:
(1)会议经费的负担渠道:一、二类会议原则上由财政负担;三、四类会议由相关部门、单位负担;几个单位联合召开的会议,由相关单位分摊。
(2)会议经费的计算依据:各类会议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按参会人数或正式代表(本埠代表除外)及会议工作人员实际住宿和就餐人数,对照相应类别的定额标准计拨,会务费按与会正式代表(含本埠代表)对照相应类别的定额标准计拨。
(3)会议经费的计拨程序:需市财政开支的,应持“两办”签发的“会议通知书”和市政府办下发的拨款通知书或抄告单,送交市财政局拨付经费;自负经费的三、四类会议,支付会议费时,应将“会议通知书”和财政审核后的“会议经费预算”附在会议结算单据后,以作备查。
6、各类会议要安排在市委、市政府或部门的接待单位召开,如确要在乡镇(街办、管委会)或其他地方召开的,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接待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类会议定额开支标准,不得任意提高会议标准,扩大会议开支范围。
7、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不论属于哪一类会议,不得组织与会无关的游览,不得招待烟酒、水果和名贵菜肴,更不得以任何名誉发 放纪念品。
五、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话费报销规定
1、严禁用公款购买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   工具。
2、住宅电话话费报销的范围和限额标准:(一)市委书记(副地级每月110元)、市长每月100元;(二)其他在职的县级干部每人每月80元;(三)乡镇(街办、管委会)和市直正科级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每人每月50元;(四)夫妻双方同属享受对象的,均按此标准执行。
3、移动电话话费报销的范围和限额标准:(一)市委书记、市长每人每月300元。(二)市政法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每人每月250元,其他在职班子成员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00元。(三)乡镇(街办、管委会)和市直正科级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每人每月报销话费控制在150元以内。
4、其他因工作需要报销住宅电话话费的,须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经市廉政办批准,每人每月限报     50元。
5、特殊岗位或因承担季节性、突发性工作、任务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须报销移动电话费的,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经市廉政办批准,每人每月限额报销200元以内。
6、话费报销必须凭本人话费单据进行报销。
7、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话费应分别报销,不得合并使用。
六、配备和购置小车的规定
(一)实行定编管理
(1)党政班子领导,人大、政协的正职,按一人一辆的标准定编;人大、政协班子副职领导及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逐步按每人一辆定编。
(2)行政机关、事业正科级单位(不含内设机构,但对外保留牌子且独立核算的除外),原则上定编一辆,党政分设的定编二辆。具有防汛抗旱、安全稳定、防火、防疫等特殊职能的可视情增加一辆。
(3)市直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公、检、法除外)定编一辆。
(4)乡镇、街办、华林山风景区管委会定编       三辆。
(二)明确配车标准
凡有小汽车编制的单位,其公务用车的配置原则上应控制在单价18万元以内。
(三)严格新车购置审批和旧车处置
1、从严控制购买小汽车。从严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增购小汽车。如遇车辆报废需更新小汽车的,先由市纪委进行清理,再视情按编制审批购买。
2、规范审批程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购置、更新小汽车,必须先向市小汽车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购车通知单方可购车。今后对未经批准购买小汽车的,一律视为违纪,车辆予以没收,由市委、市政府公开拍卖上缴国库。
3、实行调控费管理。为规范购车行为,控制购车数量,防止滥购和超标准购车,自下文之日起,购置新车一律按每部2万元的标准收取调控费(无预算外收入、行政性收费的单位除外)。调控费由市财政局收取,专户管理。购车单位必须凭市财政局开出的调控费收款凭证到市政府办办理购车手续。
4、规范旧车处置。所有更换的旧车,一律由市政府处置。凡已到报废年限的,按规定办理报废。未到报废年限的,由市政府办调配或交市国资办公开拍卖。
5、定期进行审批。市小汽车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小汽车购置审批,全年研究两次,市四套班子购车,统一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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