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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7-22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高安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高安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宜春市监察局宜春市财政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还包括以政府名义取得的融资。
第三条 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需到高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高安市财政局)履行申报手续,并将采购预算资金汇入政府采购专户,采购预算资金不到位,采购程序不启动。采购预算资金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需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前40天申报;采购预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采购项目需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前30天申报。
采购项目申报后,由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依法组织采购人、供应商以及有关专家实施采购。
第四条 公务用车采购需到高安市小汽车定编控购审批领导小组履行报批手续,高安市小汽车定编控购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具通知单到采购中心,采购人将采购预算资金汇入政府采购专户,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五条 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不向采购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开展采购活动的有关费用均由采购人承担。
第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由采购中心拟定,招标文件的内容除标的的名称、数量及技术参数外由采购中心、采购人及有关专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标的的名称、数量及技术参数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有关专家提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应按规定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中心应组织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共同协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7日内报高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一致,并经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在变更或订立补充合同后7日内报高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采购预算资金超出合同金额的部分(节约资金),采购人可申请原渠道返还。
第九条 采购项目要依法组织验收结算,采购项目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实施,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验收必须由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中心、有关专家共同参与进行。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携验收结算单、发票复印件到采购中心办理结算手续,采购中心按合同规定组织货款结算,并向采购人开具政府采购备查单,采购人需将备查单和发票原件一同入帐以备检查,否则,会计机构应拒绝入帐
第十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中心对采购活动形成的采购文件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高安市财政局应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把好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关。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拒不执行集中采购的,高安市财政局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高安市监察局、高安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高安市审计局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高安市监察局、高安市财政局、高安市审计局将对全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中心及其人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凡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照宜春市监察局宜春市财政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高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高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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