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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6-29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养殖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制约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面推行畜禽清洁生产,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上游水库、樟碧水库和锦河城区供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区域,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生产为突破口,以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关键措施,加快畜禽养殖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标准化生产、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统筹畜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把节能减排贯穿到畜禽生产全过程,大力推进养殖方式转变,全面推行畜禽健康养殖标准化生产。二是积极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紧密结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三是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审批养殖用地。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杜绝随意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着力推进畜牧产业化,提高养殖水平和效益。
    3、发展目标。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理;积极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保证畜产品安全。到2012年,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发展体系
    1、抓紧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承载量,按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由市畜牧水产局会同环保局在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建陶基地、大城开发区、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高胡一级公路、320国道两边各1000米内区域、樟碧水库和上游水库聚水区、锦河城区供水取水口水源控制区、华林山风景区、居民区(农村村庄、学校、医疗机构周边)500米内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禁养区。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2010年5月30日前划定本地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把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放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要积极推行“猪—沼—果”、“猪—沼—草—猪”生态养殖等模式,大力推广清洁养殖技术,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坚持人畜分离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民尽快改变散养的生产方式,进入养殖小区饲养,促进养殖业走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实现养殖污染集中治理,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三、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1、切实把好准入关
    今后,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架设通电设施。2010年12月31日前在可养区内暂停审批、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2011年元月1日起,在可养区内新建或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凡规模达不到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兴办者在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为:到畜牧水产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到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到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用地手续要按照《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四类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10]4号)文件进行办理;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先经乡镇同意后到环保部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凡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
    (2)、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
     3、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污染防治或关停搬迁措施
    限养区和可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严禁买卖猪粪用于水面养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配合市环保、畜牧水产等部门加强对本地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环保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并限期整改,被列为限期整改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定期报告污染治理情况,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会同畜牧水产部门、辖区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按每头生猪征收0.7元的排污费,并停止其养殖活动,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在停止养殖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停止发放各级政策性补助补贴,并不得列入国家项目扶持对象。从2013年元月1日起,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一律关闭停产。限养区和可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如未办理相应报备手续的,按照高府发[2010]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限养区内要逐步降低生猪养殖密度,减少生猪饲养量,禁止新建生猪养殖场(小区),防止超过当地环境承受能力。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在2012年12月底前拆除完毕或搬迁到可养区内,其中经市研究确定年内应拆除的碧山水库聚水区内的1个生猪养殖场和上游水库聚水区内的4个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拆除或搬迁完毕。
    四、努力营造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行畜牧业清洁生产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摆上重要日程,作为既增加农民收入,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意识,使生产、生活、环境相协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政府成立高安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畜牧水产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水产局,王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尽快开展畜禽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配合市环保、畜牧等部门,根据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本地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养殖规模、污染状况等情况进行实地摸底调查,摸底调查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3、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动长效机制
    市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畜牧业发展规划、防疫检疫以及畜禽养殖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市环保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现有或新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进行达标验收。市建设、国土、农业、林业、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督查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取得实效。
    4、加大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宣传媒介,广泛推广健康养殖知识,大力宣传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反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经验和典型。在全市上下树立“发展健康养殖有功,制造养殖污染有过”的观念,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朝着有利有序有效方向扎实推进,努力营造良好的养殖污染治理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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