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林山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加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强化违章建筑的处罚力度,确保各项城镇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经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我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违章建设处罚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街和非临街民用及公共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建筑面积30元/m2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凡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街和非临街民用及公共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建筑面积15元/m2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80%由市财政返还所在乡镇用于集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下列项目可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建的社会福利设施;
(3)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4、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征或减征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确需减免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先征收后返还。
5、凡没有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纳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处理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1)侵占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及社会服务设施、绿地等规划用地,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2)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3)严重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及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的;
(4)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5)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
(6)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7)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最低标准,严重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有可能引起严重纠纷的;
(8)其它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规定的。后果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 2、对于超过规划审批面积的工程项目,对规划影响不大的,除按以下标准处罚,还应补交各项规费。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内,按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六罚款;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至10%的,按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七罚款;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0%至15%的,按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罚款;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的,按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罚款。
3、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以该违法建设项目的整体工程造价计算。建设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每年调整一次平均造价,并向外发布。2010年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砖混结构按550元/m2,框架结构按(含底框)600元/m2,高层建筑按800元/m2标准执行。
(三)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处理参照城市规划区内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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