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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乡镇(街办、风景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政府
发布时间:
2008-7-17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含街办、风景区,下同)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一、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快发展,多受益”的原则。
2、坚持“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市乡两级继续实行“分灶吃饭,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让乡镇有更多的活力。
3、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市乡两级政府之间的事权与财政的分配关系,使乡镇真正做到一级政府,有一级事权,一级财政,承担一级政府的责任。
4、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乡镇收入范围
(一)工业企业:隶属于哪一级企业,其税收归属哪一级财政,即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工业企业归属市级财政收入范围(特殊情况除外),乡镇级其以下的企业归属乡镇级财政收入范围。
(二)条管部门、单位和企业的税收原则上归属市级财政收入范围(如:电力、烟草、新街直属粮库、国有金融企业、保险、石化、书店、邮政、电讯、移动、联通、信用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税收归属所在地的乡镇。
(三)招商引资企业税收按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归属。
(四)流通企业税收原则上归属所在地乡镇,但烟草专卖、盐务专卖税收归属市级财政收入范围。
(五)乡镇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交的税收和所有零星税收都归属到乡镇级财政收入范围。
(六)乡镇所属范围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其他收入(两个街办除外)归属乡镇级财政收入范围。
三、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形式
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结合我市乡镇实际情况,在原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后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确定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挂钩,定额上缴,补助定额减少,超收全留(两街办超任务五五分成),欠收抵支,一定四年不变”。
(一)划分税种
按照分税制的原则,属乡镇财政收入范围的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14%、营业税100%、车船税100%、省参与分成五税(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50%、耕地税100%、契税100%、其它收入100%为乡镇级地方收入,进入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基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市统管,分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全市学校建设。
(二)核定收支
1、收入基数
一是以2005年地方收入实际完成数(剔除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乡镇级财力;二是以2005年上级各项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为乡镇级补贴财力,包括: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2004年取消农特税和农业税降率补助,2005免征农业税补助,2005年新增乡镇转移支付补助,2005年新增村级转移支付补助,林权制度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和原体制补充财力等。
2、支出基数
一是人头经费。以在编在册人员及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计算,包括:乡镇机关在职人员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在职人员年终13月奖励工资68%的部分,生活补贴50%的部分,遗属补助,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烤火费、防暑降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二是社会保障经费。包括:在职人员医保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三是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等;四是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民政离退休人员经费和遗属补助,乡镇敬老院办公经费,社会定期定量救济费,精简退职对象救济费,双定优抚对象抚恤金,“三属”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等;五是税改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包括: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不含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支出),2004年取消农特税和农业税降率补助支出,2005免征农业税补助支出,2005年新增乡镇转移支付补助支出,2005年新增村级转移支付补助支出,林权制度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上述支出均按分配数列收列支;六是其他。包括:农林水八员补助,计生招聘人员经费和四项手续费,文化事业费,乡财政经费,城区居委会补助等。
(三)收支挂钩,定额上缴、补助定额减少,超收全留(两街办超任务五五分成),欠收抵支,一定四年不变。
按核定的收入基数减去支出基数,收大于支的部分,由乡镇固定上缴市财政,收小于支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数定额减少10%。收入超基数的,全部留给乡镇,收入未达到基数的,等额扣减乡镇支出。瑞州街办、筠阳街办实行超任务分成。即以当年度市政府下达的总收入任务,按2006年度街办实际地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出街办当年度的地方收入任务,超过地方收入任务部分,市与街办实行五五分成。新的乡镇财政体制一定四年不变。
四、其他相关事项
1、实行新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后,凡是经费在乡镇级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事权归属乡镇级政府管理,如人员的调动,负责人的任命(除付科级及其以上职务人员的任命和调动外),必须在充分征得乡镇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2、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做到“量入为出”,确保本级财政收支平衡。
3、按月计算乡镇可用财力并据以拨付往来资金,多收多拨,少收少拨。各乡镇要按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均衡组织收入入库,半年结算一次,欠收扣减乡镇支出。以后月度弥补了欠收部分,也不追拨已经扣减部分。
4、对乡镇财政在原体制中已产生的赤字,实行先挂账,逐年消化的办法,即最低用新体制实施后的年度结余的20%,逐年进行消化。
5、新体制实施后的乡镇财政结余,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赤字之后,如有上级财政欠款,最低应用当年结余额的20%归还欠款。
6、招商引资企业税收优惠由受益乡镇承担。
7、乡镇各种退税和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上解宜春市20%的部分由乡镇自行承担。
8、在体制年限内,所有的减收增支因素,由乡镇自行消化,如国家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9、如遇国家重大财政政策变化,需要调整体制,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变化情况予以调整。
10、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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