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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须知

信息来源:市台办   发布时间:2008-5-16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须知

 

一、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台湾居民申请定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
   
  (二)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
   
 (五)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正、背面)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
   
 (六)提交经大陆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其复印件或者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提交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四、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可向下列机关申请:

   
 (一)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申请,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在大陆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五、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一)手续费人民币5
  (二)定居证人民币50

  
七、办理落户手续

     被批准定居的,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前往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持通知书和定居证到定居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定居。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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