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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水利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

信息来源:水利局   发布时间:2008-8-28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高安市水利局民评办公室
  
高安市水利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一、             为推进高安市水利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掌握整改落实情况,促进政风行风整改工作落实。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整改落实情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级水利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提出的重要(或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和问题(以下简称意见)的整改落实时效情况。
三、 整改落实情况的内容包括意见来源、意见内容、整改措施(计划)或解释事项、整改时限、整改的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分)管整改工作和领导、整改结果、反馈(回访)方式和时间、意见人对整改情况的评价等。
四、 整改落实情况一般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当向提出意见的部门或组织报告。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级水利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上报我局。
五、 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时限为整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制定整改方案或计划的,应当在收到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或计划,整改落实后按时上报整情况;因政策、客观条件等其他原因无法整改的,应当在收到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六、 对突发重点问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上报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需要制定整改方案或计划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方案或计划,整改落实后按时上报整情况。
七、 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听了群众的诉求。对收集的意见要及时进行梳理,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意见集中、问题突出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意见,整改落实后,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布整改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 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工作。
 
 
高安市水利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情况督查制度
 
一、 为推进全市水利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整改情况督查,促进政风行风整改工作落实,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整改情况督查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级水利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提出的重要(或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和问题(以下简称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层级间的督促和检查。
三、整改情况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意见的受(办)理情况,整改落实的方案、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整改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整改工作时效情况,整改反馈(回访)情况,政风行风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督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整改情况督查的日常工作,内设职能机构负责专项整改情况的督促和跟踪问效。
五、整改情况督查一般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组织督查组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
六、实行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督查情况按期通报,专项督查和重大事项督查情况按次通报。督查结果作为政风行风工作检查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目标工作考核。
七、建立整改情况督查回访制度。负责督查的部门通过电话访问、实地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主动征求意见人对整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设。
八、建立整改台帐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工作落实和督查情况要建立台帐,全面掌握整改工作情况,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高安市水利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一、 为推进全市水利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整改责任追究,促进政风行风整改工作落实,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整改责任追究是指因政风行风建设问题突出、整改工作不落实、情况报告不及时或整改情况督查不负责,导致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所实行的责任追究。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整改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范围
下列行为导致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实行责任追究:
㈠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级水利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提出的重要(或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和问题拖延不办,落实不好的;
㈡对整改情况督查工作不负责,对督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不报告,放任不管的;
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玩忽职守的;
㈣以权谋私,侵犯和损害国家、集中和群众利益的;
㈤不依法执行公务,不作为、乱作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㈥不履行服务承诺,对群众正当、合理的诉求置之不理的;
㈦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推派的;
㈧被上级机关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通报批评的;
㈨不报、虚报和逾期上报整改结果的;
㈩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五、责任追究的形式
㈠对负有过错责任的直属单位和工作人员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取消执法资格或当年评先资格、追偿国家赔偿费、停职检查和调离工作岗位等形式追究。
㈡对负有过错责任的单位及责任人员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责令改正、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暂停项目审批或资金下拨等形式追究。
六、对政风行风建设或整改工作做出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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