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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水利局   发布时间:2008-7-5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高安市水利局防汛办公室
  

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鉴于我省防汛任务繁重,为严肃防汛纪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抗洪抢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一) 不执行或故意拖延、阻挠上级防汛调度命令、指令及防洪预案、度汛方案、蓄滞洪区分洪和转移方案的;

    (二)组织抗洪抢险、抢救受灾人员及国家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

    (三)在防汛岗位上参与酗酒、赌博以及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的;

    (四)抗洪抢险中擅离职守、巡查不到位、临阵脱逃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任意散布汛情、灾情和险情,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不如实、不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汛情、灾情和险情的;

    (七)泄露防汛调度机密的;

    (八)对水库违章超蓄、违章调度、违章操作的;

    (九)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防汛物资的;

    (十)不按国家和省有关平垸行洪、退田还湖规定运用平退圩堤行洪蓄洪的。

    第四条 在防汛抗洪中贪污、截留、挪用、盗窃防汛抢险、救灾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

    第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防汛指挥机构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调度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省企事业单位其他人员违反防汛抗洪纪律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西省纪委

                                             江 西 省 监 察 厅

2003612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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