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
| 信息来源:上湖乡 发布时间:2008-8-9 |
![]() |
| 服务类别:其他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所 |
|
| 事项依据: |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全镇农村村民 |
| 办理条件: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占地建房。㈠农民建房占地面积按下列控制标准审批: 1、 占用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的, 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荒滩和拆旧翻新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审查,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核定后整理汇总,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查,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宜春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局批准。 ㈢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不得突破乡村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㈣农村村民建住宅的,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达到20-25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占地面积超过当地人均面积的,不得申请占地建房;出租、出卖原住房的,不得申请、批准宅基地。(五)公路两旁土地应实行有偿使用,严格控制批准农村村民用于建住宅。 |
| 申办材料: |
户口簿复印件、江西省建设用地申请表、村庄规划许可证等 |
| 办理程序: |
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国土资源所派员现场选址勘查->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张榜公布-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
| 附 件: |
|
| 承办机构: |
国土资源所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工作日 国土资源所 |
| 联系方式: |
|
| 监督电话: |
0795 |
| 网上咨询: |
|
| 网上办理: |
|
| 状态查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