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件》和2007年3月1日《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援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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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一)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险金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尚未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危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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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申请人户藉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
| 办理程序: |
1、申请→审查(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或社会组织人员办理→结案归档。
2、申请→审查(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视为撤销申请(不按要求补充、说明的)。
3、申请→审查(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理由→提请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审议→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结案归档。 |
| 办理时限: |
法援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安排法援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法援机构决定书有异议,自接到决定书七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援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援助。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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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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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高安市瑞州东路142号、邮编(330800) |
| 联系方式: |
0795--------5283062 |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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