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春市编办《关于在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补充说明
1、不超编的单位,人员可不排序,直接登记发证。
2、参照单位未进行参照管理人员登记的,暂缓登记发证,待登记后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3、改革过渡性单位,暂缓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如商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幼儿园、政法干校。
4、原担任领导职务,现改为非领导职务的,按其他干部排序。
5、原企事业单位领导,安排进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按宜市编发[2008]8号文件基本原则第三条进行排序。
6、编制在行政单位,经过公务员登记,取得公务员身份,而在事业单位任领导班子成员的,允许在行政单位登记发证。
7、军转干部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可把在部队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计算为“任现职和同级职务时间”进行排序;未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可以把在部队提干后的时间计算为“在现单位和同类单位时间”进行排序。
8、原是工人身份,后转为国家干部或招聘干部,未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按转干(或聘干)后“在现单位和同类单位时间”进行排序。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