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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信息来源:
瑞州街办
发布时间:
2008-8-7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秘须报国务院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资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企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