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阅读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信息来源:瑞州街办   发布时间:2008-8-7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发包方不得在承包期内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项欠款。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