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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信息来源:瑞州街办   发布时间:2008-8-7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于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进行经营权流转。承包方于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听,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上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3)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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