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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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享受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失业保险条例》,高安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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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具备的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劳动合同终止的;(5)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对失业人员的要求
失业人员超过规定的申领时间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当月不补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顺延;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的、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重新就业的,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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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办理《失业证》所需材料
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批复的通知,失业职工应在60日内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寸近期彩照三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失业保险科办理。 |
| 办理程序: |
待遇申办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出具参保缴费记录证明。对用人单位解除人员较多的,必须提供职工问题的解决方案,先由失业保险科业务经办人员初审、审核后,再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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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享受的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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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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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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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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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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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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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795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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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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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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