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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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拨职工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办理条件: |
1、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和赔付调解协议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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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1、单位成立文件资料(企业有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即可);
2、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及其复印件;
4、参保职工花名册,内含职工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月缴费工资等内容;
5、参保职工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
| 办理程序: |
办理工伤业务流程:参保单位在单位张榜公布预参保职工名单、缴费工资,职工无疑义后申请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实地确定费率,确定费率后单位业务办理人员收集以上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申报?
1、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家属)自工伤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向市社保局报告,预计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须在30日内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携带:(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就业病诊断证明书;(5)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报告工伤事故和工伤事故认定,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工伤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及其受伤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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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工伤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及其受伤害职工。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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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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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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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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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795-293605 5296161 5281710(人劳局) |
| 监督电话: |
0795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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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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