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安市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帐制实施办法
为规范农业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杜绝挪用、截留农发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及省里关于县级报帐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望参照执行。
一、明确帐制范围
实行县级报帐制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建设的无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无偿和地方各级财政配套无偿资金,自筹资金和各级有偿资金不列入报帐范畴。所有农业开发项目无论是否实行招投标,一律实行县级报帐制,由项目施工单位持借款申请或工程税务发票到市农发办报帐,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专户。报帐范围包括:(1)土地治理项目中的小型水库、渠系、园田化田间工程、机耕路等工程支出;仪器设备、良种苗木购置费;科技推广项目示范推广费、技术培训费;以及项目勘察设计、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检查验收费等。(2)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科技推广、前期工作费、贷款贴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设立报帐专帐
设立农业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帐专帐和自筹资金辅助专帐。农业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帐专帐设开发办,主要核算农发财政无偿资金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支出,并按项目区设立明细帐。自筹资金辅助专帐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区所在村及群众物资筹集与使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对所筹集的物资进行造册登记,施工单位统一领取使用,开具领条,按当地价格折现,抵工程自筹支出。
三、规范报帐程序
1、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编制的项目扩初设计、实施方案、工程预算(需投标的项目应向社会发布招投标公告),与市开发办共同确定或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明确施工期限、工程任务、质量要求、投资金额等。待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建设单位向市农业开发部门提供书面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设计垫资开工。
2、在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后,按合同要求提出借款申请,并填制农业开发资金预借申请表,每次预借金额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金额的50%,同时必须严格履行分级审核审批手续,要求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员、分管领导、市开发办工程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3、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先组织自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农业开发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附项目竣工总结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由市开发办会同财政部门、项目乡镇、设计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的全体人员签字。验收合格项目,项目施工单位按决算数开具正式发税务发票交市农业开发办报帐,经批准后,拨付工程决算额的90%(扣除工程预借款),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并顺利通过上级验收后,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给工程施工单位。
四、提供报帐材料
1、项目计划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计划批复编制项目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开发办审核,并同时提供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资金预算安排。待市开发办审核后方可开工,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还必须提供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工程承包合同,向市开发办出具书面开工申请。
2、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有企业专户,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报帐,并建立工程资金辅助帐,负责报帐申请表的填制。凡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专户,一律不予拨付。
3、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开发办提供项目申请验收报告、初验意见、工程监理报告、项目竣工总结、决算单,基础工程签证等相关资料,对资料不全的一律不予报帐。
4、项目施工单位开具发票须是符合要求的正式税务发票,并经项目施工监理人员、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市开发办工程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审核,发票不符合要求或超出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