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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农业开发办   发布时间:2008-6-19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性政策措施。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实施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坚持创新机制,强化管理,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两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含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另一类为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产业化龙头(含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和多种经营项目(含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畜牧水产养殖基地等)。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扶持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项目的确定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项目评审、计划管理、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六个阶段。
第十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各设区市(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特别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中低产田改造。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和农艺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统一。要围绕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优势农产品提供条件。省确定的"四大产业"开发模式中,除赣南脐橙等列入国家优势农产品产业外,其他丘陵山区特色经济作物产业原则上要重点转到改造中低产田为主;"三水"产业开发,要在遵循农民自愿利用低洼田改造建设高效"双用"农田,明确经营主体为前提,否则全部转入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良种基地建设,加大科技投入。努力建设优质、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现状,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业,推行"一县一业"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四大产业"开发模式,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能够带基地带农户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直接扶持的对象和受益群体,重点是农民群众。产业化龙头项目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确能带动农民致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种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联合体、种养大户及龙头企业等。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市、区及农场,下同)实行"总量控制、末位暂停、违规淘汰、适时退出"的机制。原则上不再新增项目县;对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处于落后状态或严重违规违纪的项目县,要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项目资格;已经基本没有开发潜力的项目县要适时退出。

第三章  立项条件
  第十五条 正式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项目相对集中连片;投入和产出比较效益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明显;有资金筹集配套能力和还款保证;当地干部和群众有较高的开发积极性。
  第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
  (一)中低产田改造。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单个项目年度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万亩以上,丘陵山区1000亩以上。
  (二)生态综合治理。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年度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和小流域治理1000亩以上,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一)产业化龙头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制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开发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60%以上,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
  (二)多种经营项目。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有一定的经营基础和规模,有龙头企业带动。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联合体、种养大户等承建多种经营项目,须有自筹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由龙头企业承建多种经营项目,侧重扶持具有公益性的基地设施建设及良种种苗繁育项目。
  (三)以省为单位,每年将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产业化龙头项目,其余50%按指导性要求由省分配到各设区市,由各设区市集中统一掌握,择优筛选上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个产业化龙头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300万元,单个多种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 省、设区市、项目县(市、区)财政要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省、设区市和项目县市区)要按与中央财政资金的0.5:1比例配套投入,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市、县财政资金按8:1:1配套。对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不规定资金配套任务。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当落实必要的投入。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含以物折资)和投工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不准搞强迫命令。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贴息、补贴、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广泛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等投入农业综合开发。
  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积极探索经营性开发方式,以产业化经营项目为重点将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逐步形成用国有资产运营收益继续用于开发的自我积累、滚动开发机制。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投资控制指标分为基数和专项两部分。基数以省下达的2001年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为基数,专项包括专项项目(含新增县)、省奖、市奖三部分。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投资控制指标改为指导性,50%用于扶持本省的多种经营,其余50%由各设区市根据项目评估论证筛选情况申报确定。
  第二十三条 每年国家新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粮食主产区开发,特别是要向赣中南、赣抚平原等重要粮食生产基地和农业综合开发先进县(市、区)倾斜。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7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科技投入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的10%比例予以安排。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效益情况及基础设施建设以无偿投入为主、经营性开发以有偿投入为主的原则,土地治理项目全部按无偿投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按80%有偿,20%无偿投入。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
  (一)土地治理项目
  1、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含)以下小型水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新建、续建、改造总装机容量在5000kw(含)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另行制订。
  2、修建农田机耕路、改良土壤及平整土地;引进优良品种所需的良种购置及繁育、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示范及培训、购置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3、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改良草场所需种子及工程设施;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所需设施。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
  1、种植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设施农业种植所需的温室、塑料大棚、遮阳网棚及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等,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等,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设施,新技术引进及培训等。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三)其它
  1、贷款贴息。设立专项贴息资金。另行制订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取,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财政无偿资金通过省农发办和省财政部门协商后拨付到各设区市、项目县(市区),由各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农业综合开发专账,有偿资金由省、设区市、项目县(市、区)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采取委托贷款、财政担保、参股经营等方式发放。
  第二十九条 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要把有偿资金的偿还责任落实到债务人,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收回。回收的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推行公示制,自觉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要与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密切配合,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每年进行检查和审计。对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及虚报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前期准备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四条 制定开发规划。各级农发办要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库。项目库的项目以不低于上年项目的两倍项目入库,以便筛选。存入项目库项目的主要内容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农民群众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的证明材料;效益预测。拟建项目须经绝大多数农户签字同意后才能申报。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各设区市、项目县(市、区)农发办实地考察合格后,即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六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农民群众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的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治理项目按项目区、产业化经营项目按项目进行编制,根据项目评估权限,由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组织项目评审后予以批复。

第八章  项目评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申报。一般应在上年度10月份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实行竞争立项,采取先发布信息,再立项申请,竞争招投标的方式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择优选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对阶段性开发方案及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项目评估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现场答辩等形式。产业化龙头项目要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申报项目需附报能够反映真实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申报单位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等。要严格界定项目是否可行的条件,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善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按照"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制。具体评估要求按照《江西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定。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省农发办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经审定的项目,方可正式编入项目年度计划。
第四十条 管理权责。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项目范围:
(一)土地治理项目:新增项目县;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及分年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省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项目范围:
(一)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及分年投资在100万元-500万元的单个工程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形成的可研报告,由省农发办委托设区市级农发办组织评估,并形成评估论证意见,报省农发办审定。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级农发办组织评估,提出初评意见,报省农发办审定。

第九章  计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的下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省农发办根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控制指标和省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确定和下达各设区市投资投资控制指标,作为各设区市农发办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是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省农发办下达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后,拟建项目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农发办组织审定,报省级农发办备案。单项水利工程中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农发办初审,报送省农发办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三条 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指导思想、开发范围、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在各设区市、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近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出具相应的承诺意见。
  土地治理项目还需提供以下附件:省农发办在各设区市、项目县市区农发办对项目区农民筹资投劳汇总情况及审查意见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省水利主管部门在各设区市、项目县(市、区)对开发区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每五年鉴定一次)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
  第四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遵循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下达,农发办与财政部门联合报批的原则。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主要批复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向下批复实施计划要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发办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同同意,下同)。各设区市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向下批复要报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备案。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300万元(含)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其它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批,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各设区市农发办和财政部门要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及时批复或核查。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拨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须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50万元-100万元的,应逐级报经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批准;50万元以下的,应逐级报经各设区市农发办和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县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在认定某个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时,至迟在1个月内向上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批准。由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批准调整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变更项目需附报原项目承建单位放弃项目的书面意见,并按新上项目的申报要求提供新上项目的可研报告、评估论证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县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群众,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或变更调下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收回资金。

第十章  项目实施
  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七条 要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及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中央财政无偿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中央财政无偿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与项目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坚决杜绝无证无照的施工队伍进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施工。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个土地治理项目的开发任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来源及用途等要进行公示。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各设区市农发办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纸,杜绝偷工减料现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工艺水平,达到设计施工质量标准。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省农发办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各设区市农发办要在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各项目县市区农发办要在每年3月初前向各设区市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各类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有关规章制度、项目计划等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群众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县(市区)全面自验,各设区市、省抽查验收。县级农发办对竣工项目实行全面自验,然后将自验报告和要求市级农发办验收申请上报到市农发办,市级农发办收到县级验收申请后,统一组织,分产业对各县级农发办进行验收,市级农发办将验收结果及申请验收报告一并上报到省农发办,省农发办将按照"四大产业"分产业分阶段对县级农发办进行检查验收,每个产业检查验收后,进行评比,确定档次,按产业召开验收总结现场会,检查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依据,实行奖优罚劣。
  第五十四条 省农发办组织实地验收时,各设区市、项目县市区农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项目资料。如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视同项目验收不合格。
  
第十二章  运行管护
  第五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要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要积极推行建立经济自立灌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通过对工程项目实行参股、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探索产权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五十七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经省农发办实地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农发办申报,由国家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的耕地应依法进行保护,不得擅自征用或转作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等需要征用,须依法报经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补偿用以开发同等面积土地所需的资金。

第十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十九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议定全国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审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条 省农发办的主要职责:拟订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拟订本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立项申报工作;按批准指导各设区市、项目县(市、区)的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抽查验收;管理农发资金和工程质量,并实施监督检查。
  省农发办要指导各设区市、项目县(市、区)农发办拟定工作职责。
  第六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强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实行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并积极采用信息化管理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地选择扶持项目。实行体现奖惩的激励竞争机制,不断提高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创造性地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设区市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报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发办负责解释。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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