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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化肥类产品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

信息来源:粮食局   发布时间:2008-9-4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部分化肥类产品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30日发布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通知还指出,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我国将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2008年以来,我国多次调整化肥类产品的出口关税以抑制化肥产品出口的过快增长,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在一系列举措中,最引起关注的是今年4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在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国内用肥旺季内,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基础上,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国家进一步上调部分化肥产品的特别出口关税,表明我国进一步收紧了化肥产品的出口闸门。

    此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30日还发布了关于对动植物肥料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除鸟粪外的动物或植物肥料(税号31010019、31010090)征收460元/吨的出口暂定关税。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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