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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免征地方商品储备企业营业税

信息来源:粮食局   发布时间:2008-9-4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财政部:免征地方商品储备企业营业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年内对储备粮油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公司和存储库,采取系列减免税收政策。

    两部委表示,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据悉,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同时,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对这些储备管理公司和直属库,经营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介绍,该系列优惠政策到今年12月31日结束。业内分析认为,通过减免税收,将为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减少负担,促进其增加储备。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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