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量抽样调查报表制度》为各调查县(市)、行政村、及地方统计局报告调查结果的综合表式及有关规定,由调查村的辅助调查员及县(市)农调队、地(市)统计局负责填报。根据国统办字[1999]6号文件通知精神,农产量抽样调查必须坚持“直接调查、直接上报”制度,原始数据不得修改,不需经过当地党政领导认可,如实直接上报,由省队实行微机超级汇总。各县(市)调查推算结果必须经省队检查、评估、核定后才能对外提供,由省队负责统一反馈到各地(市),各地(市)反馈到所辖县(市、区),以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
二、各调查县(市)在填报报表时,应根据统一的调查方案,按照报表内容和要求组织好抽中点的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认真填报各项指标。各抽中村的辅助调查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所在县(市)农调队的指导下,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填报工作,并由县(市)农调队负责调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并规定每上报一次不同调查内容的资料时,都要相应地附上文字分析报告。
三、各调查村报表的上报时间在不影响本制度规定上报日期的条件下,由县(市)农调队自行制定,调查县(市)填报的报表,应按规定报送地市统计局。各地(市)根据调查县(市)资料汇总整理后,按规定日期报送省队。国家调查县(市)应按规定日期直接上报省队,同时向国家农调总队报送一份文字分析材料,但不再向总队报送报表(包括电报)。
四、本制度报表内容包括从抽样调查点取得的各季农作物播种面积、实测产量、生产情况等各项资料。各种调查作物的播种面积和产量,均包括全社会的数字即包括调查季节的国营、集体、个人及其他经营的粮食作物。粮食总产量等于实测作物推算数加全面逐级上报的非实测作物数。各县(市)在推算粮食产量时不采用区间估计,而采用点估计。
五、根据国家统计局决定,全国及省级粮食产量数据以抽样调查数为准。各个季节推算粮食产量应以《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a402表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按季一次定案。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全年数应等于分季汇总数。
六、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决定,实行分季调查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省扩大调查县(市、区)按早稻、中晚稻两季进行实测调查填报;26个国家调查县(市)国家调查村按早稻、中稻和一季晚稻、双季晚稻三季进行实测量调查填报,但县(市)扩充点和推算县(市)总产量时,可按早稻、中晚稻两季进行填报,即中晚稻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推算全县(市)实测作物总产量。
七、农作物面积核实、丈量系数应在实测标准亩产出来之前定下来,确定后不得随意修改。
八、本报表中各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应严格按照各表的填表说明执行。填表说明中未列入的,以《农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为准。
九、为贯彻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关于推行全国统一的基层表式的精神,去年我省对《农产量抽样调查基层台帐》作了修改和补充,台帐内容包括逐丘估产登记表、排队抽选地块表、实测地块基本情况卡片、调查村原报面积核实表等,台帐统一使用国家农调总队颁发的表号,以便充分发挥微机的应有作用,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这套台帐能较详细、综合地反映了原始调查数据的来源情况,是准确推算粮食产量的基础,也是填报各种报表数据的依据。因此,在填报各种报表时,要注意报表与帐卡间的衔接关系,并要求用封面将账表装订成册,妥为保管,不得遗失,以供备查。
十、全省各调查县(市)统一对“逐丘估产登记表”的数据实行微机录入,由微机进行地块排队,抽选实测地块,建立地块排队抽选数据库。各调查县(市)应择优选取最佳方案,并及时打印和备份,以免数据丢失。
十一、样本化验水杂的计算公式:
化验的含水率的杂质率合计为国家标准率%=1-化验的含水率、杂质率合计/1-国家标准率*100%。
国家标准含水率:稻谷(早稻为13.5%,中稻和一季晚稻为14.0%,双季晚稻为14.0%)。
确定割、拉、打损失量的方法是:在收割的地块中用测框随机放置一定数量的样本,计算收割、运输和脱粒过程中的平均每亩损失量,然后记入原始记录中。根据我省多年来的实际情况,每亩扣除割、拉、打损失量在1公斤范围内。
样本化验水、杂和确定割、拉、打损失量的工作应在各调查点的实测样本和样本田中进行,各调查县(市)农调队必须按规定认真执行,精心核定,省队将定期检查,以保证调查质量和数据的可靠性。
十二、全省各调查县(市)统一使用“农产量抽样计算机汇总卡片”上机录入,实行超级汇总。原始数据由辅助调查员填报,县(市)农调队负责审核录入、微机汇总和微机审核,实测数据远程传输上报省队。
十三、本套报表填报的数字:面积指标留二位小数;样本合计重量以公斤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亩产和总产量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以百分比计算的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余指标及基层台帐中的总产量均不留小数,应严格按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