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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08-8-4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鼓励本省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支撑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提高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一、专利申请资助对象:
2006年1月1日以后提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或被授予国内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
(一)资助种类和额度:
1.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2.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其中在2006年1月1日前申请并在2006年以后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
3.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8000元(同一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的,只资助一项);
4.获得港澳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5.下列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分别资助人民币600元、300元。
(1)省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2)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3)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4)源于国家或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的。
(5)其它特殊情况
我市专利申请资助通过宜春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