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执法动态 >>> 阅读正文

查处程序

信息来源:稽征所   发布时间:2008-8-28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法律依据:
 行政行为:
一、立案调查
(一)上户、上路稽查。
1、依据在籍车辆《交通规费催缴通知书》上户(路)稽查。
2、稽查无养路费凭证或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上路行驶的车辆。
(二)调查取证
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偷逃公路规费拒不接受处理的、抗缴公路规费的或拖欠公路规费超过三个月的,可以采取暂扣其行车证件或者车辆的措施,签发《缴费违章机动车(证照)暂扣凭据》]。
(三)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二、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及《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的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决定书》并以合法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处罚决定
(一)   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含《送达回证》)[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含《送达回证》),组织听证.听证会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和《听证会笔录》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二)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下达《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四、强制措施
当事人对作出处罚、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制作《强制措施报告书》,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办理结案
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报告》,办理结案手续。
 结案情况: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