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申报指南
(一)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中等教育以上的民办学校,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和必备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否则,举办者必须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