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作目标
2007年12月31日前全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 台。其中,市区淘汰拆除燃煤锅炉(含生活、工业锅炉) 台,市区以外的区域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 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窑炉 台。
2008年底前,拆除市区内4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省道、国道、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5公里范围内的砖瓦行业的18门以下的轮窑、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2009年底以前,拆除市区内4吨以上的燃煤锅炉,以及省道、国道、高速公路及铁路两旁直窑小于2.4m的水泥机立窑。
二、主要措施
(一)要在市区逐步全面淘汰各类燃煤锅炉,严禁新建此类项目。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实施淘汰改造。
(三)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砖瓦行业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建筑陶瓷(工业陶瓷)燃煤倒焰窑等,依法予以淘汰。
(四)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严禁采用上述落后设备和技术。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
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淘汰的燃煤锅炉(窑炉)名单和时间进度,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实施淘汰阶段(11月 1日—11月30日)
市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淘汰对象予以鉴别,督促企业及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拒不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市环保、质监部门将实施淘汰情况于12月10日之前报送市经贸委。
(四)督查、整改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
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对全市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市经贸委于12月下旬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全市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要突出重点,重点淘汰市区对人民生活及城市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燃煤锅炉和其他区域的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窑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