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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建设局   发布时间:2008-8-12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高安市建设局
  

    宜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及“择优”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应依照本规定确定正式投标人。
    第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招标内容依法按规定和程序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设有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资格预审活动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五条 资格预审条件中对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的资质等级要求,应当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规模相适应,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要求。注册建造师工作单位变更,应当办理注册证书变更手续。否则,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六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资格审查的监督管理。
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一)审查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投标报名人的财务状况材料;
    (四)注册建造师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简称“五大员”即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以及建造师、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和安全培训合格证;
    (五)工程业绩材料及获奖证书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用于资格审查的各类证书、证件均应为原件,招标人核验原件后,留投标人盖章的复印件存档。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施工招标项目资质能力,资信良好,且开标前24个月内(含开标本月)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良工程和文明工地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邀请招标,邀请参加投标的建造师还必须在开标前24个月内(含开标本月)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良工程或文明工地的业绩。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工程,只有入围的正式投标人才能进入开标程序,入围的正式投标人按下述方法确定:
    (一)开标前,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多于3个(含3个)少于9个(含9个)时,取全部投标申请人为入围的正式投标人;
     (二)开标前,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9个(不含9个)时,先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从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确定9个为入围的正式投标人,其余投标人在开标前24个月内(含开标本月)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良工程或宜春市市级优良工程的,且拟派招标工程的建造师为获奖工程建造师的,增补为入围的正式投标人。增补入围的正式投标人应当时、当场提供获奖证书、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评标委员会应对获奖证书、建造师证书进行查验。
未被确定为入围的正式投标人的,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再开启,退回给投标人。
第九条 正式投标人的随机抽取,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抽取活动的全过程应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并在公证部门的见证下进行。
     第十条 投标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的;
    (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企业因自身原因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引起上访投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被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或有其它不良市场行为被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有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报名申请资料和投标资料,不得修改、销毁。投标申请人递交的报名申请资料和投标资料的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取得投标资格后放弃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申请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原《宜春市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实施资格预审的暂行规定》和《宜春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文件同时作废。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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