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宜春市纪委 宜春市监察局
关于对署实名举报承诺办理的暂行规定
宜纪发[2004]9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调动群众信访举报的积极性,提高信访举报的质量,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名举报,是指公民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具体地址、联系电话等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集体访不在本规定所指实名举报范围内。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或上网等形式进行实名举报。情况特殊的,可事先与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信访举报的工作人员联系,约定举报方式。
第四条 对署实名举报,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对办理署实名举报实行时限承诺:
1、负责信访举报的工作人员对署实名举报优先受理,在收到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当天)予以登记、提出办理意见,并呈报领导阅批。
2、对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且线索具体的,要在领导批办后及时转承办单位,并将承办单位告知举报人;无具体线索不予办理的,也要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3、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应转有关部门处理的,在接到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已转何部门处理。
4、由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署实名举报,承办单位要快查快结,一般性问题从承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问题复杂或已转为立案查处的,在三个月内办结。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在延期前由承办单位告知举报人。
5、在受理和办理实名举报件中,无故超期的,要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对办理署实名举报实行回告承诺:
1、对署实名举报的问题,无论查实与否,都应如实向举报人回告,并征询举报人意见或建议。回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举报问题调查的事实情况、对问题性质的认定以及对被举报对象的处理意见等。
2、对举报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必须认真对待,符合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的意见或建议要予以采纳,不合理的要求要向举报人解释说明。
3、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署实名举报由承办单位负责回告;转有关部门处理的,由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回告。
4、回告工作一般采用当面回告的方式,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回告等方式,回告方式应充分考虑和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5、承办单位无故不进行回告的,要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市纪委监察局对办理署实名举报实行保密承诺:
1、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凡署实名的举报件,作为特殊密件,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2、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3、对泄露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举报内容等秘密的人员,视情节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4、对打击报复署实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市纪委监察局对办理署实名举报实行奖励承诺:
1、对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挽回经济损失大小、收缴违纪金额多少或受处分档次中的一种计算,就高不就低。
2、对查实的署实名举报经济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按为国家、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2‰,收缴违法违纪所得金额的2%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挽回经济损失的举报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
3、对查实的署实名举报非经济案件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使违纪者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给予200元奖励;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的,给予400元奖励;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给予500元奖励;受到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给予800元奖励。一案多人受处分的,以处分档次高的为准,奖励经费由立案单位支付。
4、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经市纪委常委会议批准,也可超过本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重奖。
5、奖励方式要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一般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奖励过程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条 署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要提供适当的联系方式,不能进行多头举报,并且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举报人诬告陷害他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由市纪委监察局转县市区办理的署实名举报按本规定执行;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自行受理的署实名举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