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疗保险:参保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参保居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但家庭成员中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医保证可不参保;在读大学生凭有效的学生证可不参保;现役军人凭有效军官证可不参保。
(2)2008年为居民医保全覆盖年,凡2007年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2008年都必须参保,否则从2009年元月1日以后开始参保的,必须补缴包括财政补贴在内的全部医保金。补缴时间从2008年1月起算,并从补缴之日的下个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补缴之前的医保待遇不得享受。
(3)新生儿应在出生三个月内申报补缴,补缴费用为当年的包括财政补贴在内的医保金,并享受该年度的医保待遇。补缴时应带好新生儿出生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局办理。
(4)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已缴费的居民不退费也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个帐除外)。
(5)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已缴费的职工不退费,也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个帐除外)。也不计算居民参保年度。
(6)农转非后按居民医保政策在新年度内重新参保。否则应补缴农转非后的全部医保金,并在补缴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7)死亡居民已交纳下一年度医保金的不可以退费。
(8)凡需申报登记的居民必须于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前到户口所在城的乡镇街办居委会或单位申报,2008年必须在8月31日前申报。逾期不再办理本年度参保手续。
(9)居民医保实行IC卡管理,每户办理一张IC卡,收取IC卡工本费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