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全市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
(五)、负责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及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督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十)、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环境污染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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