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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陶瓷行业环境污染整治的通知

信息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08-7-8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局办公室
  
 
 
 
 
 
 
 
 
高府办发[2008]31号
 
                                   关于开展陶瓷行业环境污染整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陶瓷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08年5月10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止。
二、整治内容
1、陶瓷企业生产废水污染整治;
2、陶瓷企业生产粉尘污染整治;
三、整治要求
1、各陶瓷企业生产废水必须由环境治理专业公司设计、施工并采取物理和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不得是简单的沉淀处理。
2、废水处理站的设计容量:抛光砖日处理容量不小于2000吨,地面砖日处理量不小于1000吨,其他品种日处理量不小于600吨。
3、废水处理时间进度要求:5月31日前完成与治理公司的合同签订,6月10日前治理公司完成治理工程的施工设计,6月15日前陶瓷生产企业开始进行治理工程施工,7月31日前完成土建施工,8月31日前治理公司完成污染处理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4、工业粉尘的治理要求在现有多管旋风除尘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布袋除尘或水膜除尘,该项目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最迟在8月20日前完成与治理公司的合同签订工作,8月31日前治理公司完成工程设计,9月10日起进行处理设备的施工,10月31日完成施工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
5、各污染治理设施的监测验收工作同步进行,并在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的废水和粉尘治理设施的监测验收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强化领导责任,狠抓工作落实,陶瓷企业所在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管委会和企业跟踪服务单位,对各生产企业落实跟踪责任人,实行一企一人,责任到人及时督促企业按通知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市四套班子挂点企业的领导,要督促部门行使本部门职能,督促所挂点企业按整治方案的要求定期整改到位。
2、市环保局按分工对各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逾期未完成阶段工作的企业提出书面警告,并通知所在乡镇、企业跟踪服务单位、工业园管委会、省建筑陶瓷基地管委会及时督促企业提高工作效率。
3、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一律由市环保局下达停产整治通知并通知电力部门按江西省环保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关于要求认真执行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断电措施的通知》(赣环监字[2007]41号),对停产整治企业采取断电措施,对不执行环境污染整治规定或治污设施不按达标要求达标,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将依法处罚。
4、对治理工作中监督不力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在2008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高安市陶瓷企业环保设施整改情况表
 
 
 
主题词:环保        环境污染整治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纪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市人武
            部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存。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2印发      
                                    (共印150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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