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全市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按照高府发[2003]41号文件规定,履行出租人职责,对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经营业绩实行考核并实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市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供销社及所属企业、二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工作,负责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管理核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目标。
(三)、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和指导全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以出资人的身份和股东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
(五)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出售、拍卖、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
(六)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其经营和分配授权市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管理。
(七)、管理资源性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资产、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等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或授权管理,对全市品牌商标、交通线路、市内外出租、广告、有线网络、民爆炸药、食盐、生猪定点屠宰等无形资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或授权管理。
(八)、负责国有资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支的管理。负责全市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对全市国有资产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进行收缴,监管国有资产收益安排和使用。
(九)、负责国有资产及时收支核算监督管理,按照《会计法》等法规要求,监督全市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国有资产的收支,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