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高府字[2008]5号
高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
经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林山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经营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促进“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规范“非转经”资产经营行为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含企业改制后剩余的公有资产,下同)必须严格执行《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高府发 [2003] 41号)的规定,由市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 统一经营,其他单位不得经营。否则,市国资公司有权收回其经营合同,收缴或由市财政扣缴其经营收入,收缴和扣缴的经营收入不予返还。
二、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经营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招租),选定承租人,确定租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经营招标(招租)工作由市国资公司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规范程序进行。
四、市国资办、市监察局要对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经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非转经”资产运营规范,保值增值。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财政 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经营 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群团,存。
高安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