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府办字[2004]27号
关于认真做好二00四年行政事业单位
“非转经”资产和资源性(无形)资产
经营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高府发[2003]41号文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高府办发[2003]9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和资源性(无形)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增加和合理经营收益,现就二00四年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和资源性(无形)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房出租租金分配
1、差额拨款单位:市政府集中其租金收益的40%,返还给单位60%;
2、没有收费职能的全额拨款单位,市政府集中其租金收益的50%,返还给单位50%;
3、有收费职能的全额拨款单位,市政府集中其租金收益的60%,返还给单位40%;
4、集(借)资建店面的资金收益分配,在考虑一定期限内,退(还)集(借)资款的情况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比例。
二、上级驻我市单位及市内国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房出租收益按市政府高府发[1998]15号文件执行,由市国土局按租金收入的15%征收土地收益,再由国土局按土地收益的40%交市国有资产营运公司。
三、资源性(无形)资产的收益分配
1、交通线路拍卖收入、广告收入等,市政府集中60%,返还给单位40%;
2、城管局的出租车收入、港航站的采砂船收入、小汽车出租公司的出租收入等,市政府集中30%,返还给单位70%;
3、其他资源性(无形)资产收益分配视经营情况而定。
四、有的企业主管部门仍有自收自支的管理人员,在按上述要求分配后,经费仍不足的,在其收益内,再按程序核实拨补。
五、要不断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确保“非转经”资产和资源性(无形)资产经营收益的稳定增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配备一名国有资产专管员,报市国资办和市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进一步规范资产经营行为,全市“非转经”资产按照2003年的情况划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工作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审批。全市的资源性(无形)资产均由市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经营。单位已收取的2004年以后(含2004年)的“非转经”资产和资源性(无形)资产的经营收益必须及时全额缴交市国有资产营运公司。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