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电力公司
农电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化江西电网企业的发展目标,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省公司系统农电科技管理工作,发挥县电力公司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江西省电力公司农电建设、生产、运营和服务管理的科技水平,根据《江西省电力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应范围为县公司出资的科技项目。省公司立项的农电科技项目按《江西省电力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公司系统农电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农电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引导农电系统各县级供电企业积极研制、开发、应用适合农网特点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用于农网科技进步的再投入,形成农电科技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第三条 省公司农电科技项目的重点是“一个中心、三个围绕”,即以提高农电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安全、线损、通信自动化等技术难题的攻关以及先进管理手段的开发。
第四条 省公司系统农电科技工作按省、市、县三级进行管理,由省公司按本办法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农电科技工作是省公司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公司科技管理由生产技术部归口,农电工作部具体负责农电科技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公司农电部设农电科技专(兼)职人员一名,各市公司农电部设农电科技专(兼)职人员一名,各县级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成立以县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公司生产技术部,并确定专(兼)职人员。省、市、县三级农电科技专(兼)职人员负责各自范围的农电科技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电科技项目,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省公司“一强三优”的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江西省电力公司农电科技发展规划并定期进行滚动;
(二)制定江西省电力公司农电科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电科技管理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农电科技成果的转换和推广应用工作,努力提高农网的科技含量和农电科技工作水平;
(三)组织省公司系统农电科技项目的选题、申报、可研、论证工作,在符合有关经费和程序条件下,汇总省公司系统年度农电科技拟立项项目,报生产技术部核准后批复;
(四)积极申报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等上级部门出资的农电科技项目;
(五)按照省电力公司核准批复的年度农电科技项目,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监督、验收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公司农电工作部在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的指导和组织下,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农电科技工作实施及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本地区农电工作实际,积极实施省公司系统农电科技发展计划;
(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所辖县公司农电科技项目的选题工作,并在初步论证的基础上,汇总上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
(三)按照省公司批复下达的年度农电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省公司要求对县公司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县公司是农电科技项目的主要实施主体,县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应积极组织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发展战略和省公司农电科技发展规划,勇于探摸适合本单位长远发展的科技工作思路,采用“四两拨千斤”的科技手段,努力找到一条低投入高产出的科技发展道路,并利用科技工作和“QC”小组等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优化电网运行管理等各类技术,形成农电科技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县公司科技工作主要任务:
(一)按省公司工作要求,认真选题,及时申报年度农电科技项目,有关项目由市公司农电工作部初步审查、论证后,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
(二)在省公司农电科技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科技规划,并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核准、备案。
(三)定期召开科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加强科技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完成省公司批准、委托的有关农电科技项目。
第三章 农电科技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条 省公司将农电科技工作统一纳入省公司的科技工作整体框架范围,统筹安排农电科技投入资金,并积极争取国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等上级部门对我省农电科技工作的支持和投入。
第十一条 省公司系统农电科技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等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科技开发费用;
(二)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规模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确定的科技项目费用;
(三)省公司用于农电科技项目的技术开发资金;
(四)各县公司在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列支0.1%的专项资金,用于农电科技工作(由省公司在县公司年度成本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省公司系统农电科技经费专项资金(含省公司出资、县公司出资及其它)按省公司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使用,由省公司统一确立有关农电科技项目,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项目完成后,按“谁出资、成果归谁”的原则进行产权划分。
第四章 农电科技项目的立项
第十三条 省公司系统农电科技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一)农网建设运行机制技术;
(二)农电营销技术;
(三)农网自动化技术;
(四)农网通信和信息技术;
(五)农网环保和节能技术;
(六)农电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农电科技项目立项分类:
(一)省公司直接立项
省公司直接立项的农电科技项目,出资单位为省公司。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省公司核准批复
省公司核准批复的农电科技项目,出资单位为各县公司。
各县公司分年度列出有关农电科技项目,上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经农电工作部审查,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核准后批复。
第十五条 农电科技项目的立项分申报、评审、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各县公司于每年8月底前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0.1%的资金规模列出下年度由县公司出资的农电科技项目计划,并报市公司,由市公司初审汇总后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有关格式见附件1、2)。
第十八条 在有关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出资的农电科技项目者,要附可研报告及附件2。
第十九条 对科技含量高、涉及共性的问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意义特别重大以及生产运行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等较好的科技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公司将随时立项,并列入下一年度科技计划,以适应农电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有关单位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项目公告中对申请者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二)承担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在职人员担任,一般年龄在58周岁以下,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评审
(一)立项评审分预审、专家评审及审核三个阶段,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
(二)预审工作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
(三)组织专家评审。从省公司农电科技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可供决策参考的意见建议(意见表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四)。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公司农电工作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省公司年度农电科技项目和经费计划,提交省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核准,经省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于每年10月底前批复下达下一年度农电科技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公司系统农电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
(一)农电科技项目批复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与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签订科技专项合同书(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4)。项目合同书需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立项单位各执一份)。
(二)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科技项目合同,由单位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经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审查合格后,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合同书中排列第一的承担单位负主要责任,负责对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应与其合作单位签订技术合作协议(作为与立项单位签定科技专项合同的附件),合同中应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研究内容、经费分配方案、提交的成果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五章 农电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科技项目的动态跟踪和过程控制制度,建立科技项目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农电科技项目实施的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检查结果调整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应保证人员和设备投入,按合同规定筹集和使用经费;按要求向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接受农电工作部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各承担单位应于每年6月、12月中旬以前向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呈报项目半年度及全年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5)。特别重大的项目根据需要按季度报送。省公司农电部将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检查结果调整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对未严格执行合同和未完成年度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合同书中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经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调整时,需向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调整的,一经发现,将对承担单位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对擅自调整可能或已经造成合同不能按期完成、合同目标有重大修改而影响成果质量的,将视情况追究承担单位的经济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1~3年承担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遇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公司办理项目调整或中止手续;在办理项目调整或中止手续时,原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调整或中止的专题报告,详细申报项目调整或中止理由,提交经费决算(含已发生费用及结余资金)明细表(见附件6)。经省公司农电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其项目剩余经费停止使用或调整到新项目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系遇到特殊情况致使不能按原定期限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当年10月底以前向省公司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的完成期限进行改期。
第三十条 农电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省公司农电部经省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批准有权终止合同:
(一)针对特定工程进行的项目,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三)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第三十一条 若项目承担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非技术性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省公司农电部有权追究全部已使用费用情况,同时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
第三十二条 需要终止的农电科技项目,在省公司农电部做出终止合同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报送省公司农电部和财务部核批,并将剩余费用退回出资单位。
第六章 农电科技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农电科技项目的验收。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结题的农电科技项目验收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上报省公司。
第三十四条 按合同要求,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按合同规定时间超过三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 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正式报请省公司组织验收。省公司农电部对材料初审合格后,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第三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7);
(二)项目技术开发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技术路线、试验与计算的方法与结果、项目成果、结论等;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见附件6);
(五)项目固定资产一览表;
(六)项目依托工程建设运行、成果应用及效益分析报告。
(七)如项目内容为设备、装置、产品和软件,原则上需同时提供设计书、使用说明书、检测试验报告、用户使用证明,以及专利申请材料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需要成立验收小组时,由农电部门根据项目对象、内容的具体情况,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和回避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熟悉项目情况和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专家和财务人员组成,一般为7―11人。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合同的有关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的再开发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结题通过、重新审议和不通过验收。按合同规定按期完成任务、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视为验收通过;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全部执行的,或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它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视为结题通过;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够,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
第四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未上报省公司农电部审批认可的。
第四十一条 需要重新审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意见 通知三个月内,需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仍未通过验收的,则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分别在l―3年内不得承担公司科技项目。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科技项目的成果发布制度,逐步建立科技成果共享的平台,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产业化。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电科技成果系指在农电科技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四十四条 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归口管理县公司出资实施的年度农电科技项目所形成的农电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
第四十五条 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章 项目后评估
第四十六条 建立农电科技项目评估制度。对于国家有关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或者投资较大、技术经济价值较高、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项目,在完成后一定期限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项目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先进适用性和实用化水平,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影响,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以及后续的改进等进行客观分析研究并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十七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工作要符合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农电科技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在1~3年内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其成果进行后评佑。
第四十九条 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科技管理部门应对评估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任务书,合同条款和评估机构的遴选条件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管理》。
第五十条 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对被评估项目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评估需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或进行答疑。
第五十一条 后评估参与各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专家咨询、答疑和审议、数据库检索等方式,获取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料,进行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估报告,提交省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五十二条 专家经评估后认为确实攻克了关键技术,具有很高经济效益,对提高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在项目的滚动、后续申请、成果推广等方面要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实行严格的合同经费管理,对每一个项目单独设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各县公司要建立完善的经费使用审批制度,项目负责单位的领导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资产价值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跨年度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应分年度申报,省公司根据资金情况,按科技合同的约定,分年度批准增列当年县公司生产成本。
第五十五条 各项目负责单位结算技术开发费成本时,须把连同下达计划项目的文件及合同文本作为科技开发费用计入当年各单位生产成本的附件。
第五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追回科研经费、取消三年内申报项目资格的处罚。
第十章 激励机制
第五十七条 省公司成立农电科技专家库和专题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各市公司农电部推荐,同时吸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著名生产企业的农电专家,由省公司农电部审查后产生,不定期地开展专题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攻关活动。
第五十八条 各县公司要建立促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利于科技成果交流和成果转换的激励机制,促进本公司农电科技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九条 省公司农电部将不定期举办农电科技进步工作会议、专题经验交流会议和科技成果推广现场会,对农电立项研究的各类软、硬课题成果进行评选,对在农网科技进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不断促进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条 省公司农电部将积极推荐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技术效果的农网优秀项目,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科研成果奖励评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力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