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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教育活动暨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高房管字[2005]17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好行政执法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及党员干部在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规范党员干部依法行政、依规执法、优质服务的长效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办高办字[2005]15号文件精神,经局研究决定,在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党员干部中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教育活动,对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载体,以依法行政、打造效能政府为切入点,以规范自由裁量权为着力点,通过党员干部查找问题、整改提高、监督履诺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提高党员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局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方法步骤
(一)查摆问题。各单位要组织每个党员干部重点围绕以下14个问题进行查摆:1、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乱执法;2、是否存在随意使用执罚自由裁量权;3、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乱检查;4、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5、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开具执收执罚收据;6、是否存在越权越法、重复执法、扰民执法;7、是否存在执法中的暗箱操作;8、是否存在搭车收费和变相收费;9、是否存在厅外审批和收费;10、是否存在野蛮执法、作风粗暴、服务态度不好;11、是否存在下达罚没指标;12、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和吃、拿、卡、要、报复行为;13、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失职、渎职问题;14、在行政审批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推诿拖拉、超过时限、效率低下。
(二)分析原因。各单位要组织党员干部对典型问题及案例进行剖析,分析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每个党员干部要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对查摆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评议,并作为个人党性分析材料的重要内容进行剖析。
(三)民主测评。组织有关单位、服务对象及群众代表,对参评单位行政审批和制度建设情况,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情况,政务公开和事务公开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队伍综合素质情况、部门行业作风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
(四)整改提高。教育活动要把边议边改、边查边改原则贯穿于查摆阶段全过程,每个党员干部对查摆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通过教育活动转变思想,牢固树立四种行政执法观念:一是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把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作为行政执法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既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又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始终把规范行政执法纳入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树立权为民所用的观念。充分认识到一切行政权来自于人民,是公权力,而不是部门的权力,更不是个人的权力,行使管理权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三是树立权责统一的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和应尽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同样要追究责任。四是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使每个党员干部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上有一个看得见的变化,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党员干部查摆问题,分析原因及整改措施材料存各单位,由评议员到各单位进行检查打分。
评议评价要通报评议结果(民主测评和评议员打分之和),排在最后一名的单位,局要进行重点督查指导整改。
三、教育活动的重点对象及参评单位
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房政股、交易所、财务股、房产公司、物业公司
四、时间安排
按照集中查摆、民主测评、整改承诺、长效监督等阶段进行,其中查摆、测评整改工作在9月底完成。整改落实之后,进入长效监督管理阶段,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自觉执行,同时接受群众、舆论和组织的监督。
五、有关要求
1、要加强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党员干部抓好问题查摆,做到查摆问题认真彻底,分析根源深刻到位,不得避重就轻、应付了事。
2、要落实整改。各单位要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单位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单位整改措施在9月底前报局办。
3、要公开承诺。各单位党员干部要针对解决查摆的14个重点问题,制定内容要具体可行公开承诺,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各教育活动的重点对象及参评单位的中层党员干部的承诺于9月28日前报局办。
4、要健全制度。通过教育活动和评议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包括行政许可制度体系、行政执法监督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在内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形成依法行政、依规执法的长效机制。
5、要提高服务。各单位要在强化便民、利民、为民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努力拓宽服务渠道,延伸服务触角。要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实行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
6、要强化责任追究。 要建立分层责任追究制度和违反承诺处罚制度。对违反承诺的党员干部要按照违反“十不准”以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党员干部违反承诺一次的,由单位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并视情作出组织处理,在全局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承诺两次的,调离执法岗位并作出组织处理,扣发年终奖励工资,其中立案查处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有党员干部违反承诺行为的,其单位主要领导公开检查,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违反承诺行为并造成了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高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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