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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
信息来源:
大城镇
发布时间:
2008-7-31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大城镇党政办公室
1.医疗救助病种。共二十一种,分为二大类:
一类(重大疾病):包括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器官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器官移植、白血病等重大疾病。
二类(严重慢性病):包括危机生命的重度精神病、红斑狼疮、脑性瘫痪、良性肿瘤、严重烧伤、乙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慢性肾炎、心脏病、糖尿病、严重内风湿以及其他医学上认定的疑难病症等。
2.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三无对象按核定住院医疗费用(应剔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以下同)的8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10000元每人.年。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按核定住院医疗费用的4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10000元每人.年。
(3)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核定住院医疗费用的3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6000元每人.年。
(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凡一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按核定住院医疗费用的1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6000元每人.年。
3.医前救助。
对患一类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而又无钱医治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经审查批准后,在我市指定的医前救助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可享受一次性限额为5000元的医前救助;对患二类严重慢性疾病急需医治而又无钱医治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经审查批准后,在我市指定的医前救助定点医院可享受一次性限额为3000元的医前救助。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