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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惠政策(摘要)
信息来源:
大城镇
发布时间:
2008-7-31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大城镇党政办公室
1、严格按照《江西省高安市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履行政府职能,对侵犯投资合法权益事宜负责查处、投诉和索赔。
2、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3、尊重投资商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依法保障其人身自由。
4、对投资者筹建企业和生产经营期间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设施,均由政府负责协调,优先予以解决,价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5、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外商,其开发的土地、兴建的厂房和生活设施可自用,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从事其他合法经济活动。
6、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科技合量高的大型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用地形式。
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之内依照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地方财政将前5年的100%,后5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和新产品开发。
8、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地方财政将前5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和新产品开发。
9、新建外资企业,从签订合同日起三年内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优惠政策(指镇级收费部分、工本费除外)。
10、负责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收费、一条龙服务”,简化企业申报程序,应办手续内镇政府代办。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