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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信息来源:大城镇   发布时间:2008-7-3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大城镇党政办公室
  

      为了维护我镇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各项事业顺利开展,为振兴大城经济保驾护航,推动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200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镇党政班子成员、机关干部及全镇村、两委及国有镇办单位干部
二、考核目标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年总体规划,全面推行综合治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
2、成立组织机构,明确综治专职人员,落实综治经费。
3、纠纷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5%以上。
4、继续监控"法轮功"人员和稳控"上海垦民"。
5、杜绝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群体上访事件。
6、村(单位)综治室规范化建设按上级要求达标。
7、规范、有序地推行"五五"普法活动。
8、做好几方面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9、按照分工负责制,对口及时处理各自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人和事。
三、考核办法
1、凡因工作不落实,由于矛盾纠纷调解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村两委主要领导、村(单位)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2、"法轮功"人员和"上海垦民"活动的动态不清,稳控措施不到位造成上访的,该村(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回,经费由该村(单位)承担,政治上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镇、村(单位)相关人员的有关责任。
3、凡因不知情,事先未做工作或工作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尤其械斗事件)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所在村(单位)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处理与毗邻县(市)、乡镇边界纠纷时,应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调处。凡因不知情,工作没有到位,造成边际关系紧张,后果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直至采取组织措施。
5、维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凡属于自己主管或分管的工作范围,发生不稳定因素的应由主管或分管的领导(管辖领导)负责处理。因违反政策、法律办事引发突发性事件、群体事件或越级上访的,致当事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凡在上级检查中迎检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全镇检查打分的,给予相关村(单位)1000元罚款。
7、凡是发生纠纷不调处或调处不力的,发现一起,给予相关村200元的经济处罚,确实因某种原因不能调处的报综治办或派出所,各村上报纠纷件数限制:古楼、高溪全年最多上交两起,其它各村全年至多上交一起。
8、凡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不力,区域内治安混乱,被上级点名批评,影响镇年度考评或成为"一票否决"重要因素的,给予相关村(单位)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全镇通报批评和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直至免职或撤职。
9、本办法由镇政府于二00八年三月四日开始负责考核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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