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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4-9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财政局教科文股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由政府设立“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由政府拨出专款设立“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以下简称“高中政府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中(不包括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元。
  第四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基本申请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3、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可按照上述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
  第七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审。贫困家庭学生每学期可根据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表式附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上一年度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贫困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于每年春季开学前将普通高中学生高中政府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下达到各设区市,并适当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学校倾斜。
  2、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在3月20日前,将高中政府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安排下达到普通高中学校。资助名额的分配以普通高中在校生数为主要依据。
  3、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在30天内根据本办法和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应同时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和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政府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
  4、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在10天内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将开展高中政府助学金工作的有关情况逐级汇总,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做好高中政府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高中政府助学金按学期评定,按学期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高中政府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高中政府助学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学校,由学校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严禁弄虚作假、套取上级专项资金和挤占、挪用、滞留高中政府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安排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地方助学金,具体资助人数、金额及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加大对该项助学政策的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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