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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与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4-14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财政局经济建设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财政局、审计局拟定的《高安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与审计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高安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基建资金
管理与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规范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抓好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宜春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所有财政拨款和政府负债的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部分拨款的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审计局是项目建设资金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四条 加强项目建设前期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制定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应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第五条 在工程招标、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送财政部门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发售招标文件,不得签订施工合同。否则,财政部门可拒绝拨付基建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套用定额、取费、付款方式等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对需要修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待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再将施工合同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招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法及有送规定,并邀请市发展改革委、监察、财政和公证处等部门进行监督,确保运作规范,程序合法,坚决制止串标、哄抬标底和恶习意缺项、低价中标高价决算等现象。
第八条 材料费用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宜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物价、建设等部门定期编制的地方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工程决(预)算计划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不得签订高于地方材料预算价格的材料价格,对特殊工程或特殊要求的材料,材料价格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报经财政部门审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凡属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基建资金必须统一纳入财政基建专户,由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基建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国有建设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基建资金时,应按照规定提供有监理签字的工程量清单和基建拨款明细清单等资料。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进行结算和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和施工、设计、监理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详尽、明确并无歧义。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
第十三条        对超概算或合同造价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审核,并督促建设单位调整概算,限期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逾期不办理调整手续,财政部门将拒绝拨付超概算部分的款项。合同造价调整增加部分,原则上在工程决算后拨付。
第十四条        为防止工程款项超付,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最多按项目合同价款70%拨付工程款。如需要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剩余部分必须待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才能按规定进行清算;其它项目的剩余部分待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建设单位必须按不低于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分期支付给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期满后结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资金总额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当审计结论与财务决算不一致时,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结论调整竣工财务决算,使其与审计结论一致,并按调整后的竣工决算办理工程款拨付事项。
第十六条        为堵塞基建资金支出管理上的漏洞,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财政部门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工程决算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决算资料。工程决算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施工单位招标书、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图、工程量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报告及核定单、工程量增减签证单、主要材料和设备发票等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决算的审核内容包括: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执行人工、材料价格是否准确等。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办理隐蔽工程签证。发生较大金额(5万元以上)的隐蔽工程,应请有关部门到现场做好记录,同时要有监理及甲、乙三方的签字。否则不予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准随意通过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随意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对工程施工必须调整或变更,涉及预算调整或扩大投资规模的,建设单位应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在审查决算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决算审核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公平、节约、廉洁的原则,做到既要保护国家及建设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失,又要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市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核,可由市财政部门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机构办理,但必须经财政部门复核认可。建设单位支付给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费,只能在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财政部门原则上在正式受理后的2个月内形成工程决算结论(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决算所需全部资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之日)。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复审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证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和项目建设单位单位负责人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如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初审报告有不同意见或争议,可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并提出复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凡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进行抽审。凡需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在完成工程决算后,应立即将所有工程决算资料移交给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原则上在正式受理后的1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给予处理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财政或审计的结论仍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贯彻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及时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核,经财政部门认可手,再按规定批复。
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项目是否批准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基建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侵吞等违纪事项;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核算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尽快完成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党群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用非财政性资金筹建的工程基建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建设单位都必须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市审计局的管理与监督。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资料。审计部门原则上在正式受理后的2个月内形成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建设单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所需全部资料之日,视为正式探险理之日)。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基建资金。
(一)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 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与其他经费混合使用的;
(四) 财务机构不建全,财会人员不符合要求,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           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 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公开招投标的;
(八)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有关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的;
(九) 未按财政部门要求进行工程决算评审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资料,又未向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说明原因的;建设单未将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工程决算评审以及未将非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自行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决算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应当接受审计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支付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最多不能超过总造价的70%,待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一律不准付清款。
与上述工程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进货、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建设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书和合同中载明这一条款,作为这些单位参与投标和承接项目的必要条件之一。
违反本条款者,将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并根据情况暂停拨付基建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投(融)资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建议由监察和建设等部门依据相自学成才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融)资基建资金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干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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